张家港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张家港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门窗生产、安装、销售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开展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发挥协会优势,提供优质服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全行业的科技进步、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设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3号范庄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会员单位展览、展示名、特、优新产品和技术成果转让,在不断拓展市场同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4、开展咨询服务。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单位的联系,为企业沟通情况信息,开展技术咨询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和经济合作。
5、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改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
6、制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7、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会,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8、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合作关系,协调行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做好企业的联谊工作。
10、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
第八条:凡本市的门、窗(包括进户门、卷帘门等)生产企业、型材生产企业和为本行业产品生产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科研,设计等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积极,在行业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有使用“张家港市建筑门窗行业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权。
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贯彻执行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活动提供方便。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张家港市庆丰新村24幢1号门面 邮编:215600
电话:0512-56323378